房产直系赠与本来就免个税但其他税费还是跑不脱
房产直系赠与本来就免个税但其他税费还是跑不脱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号,又有地产媒体把该公告当成“房产继承、赠与直系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新闻进行报道。
关于直系亲属间的房屋继承、赠与方面的个税征缴减免并没有任何变化。换句话说,就是直系亲属间继承和赠与房屋,本来一直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为这个公告的目的,是对以往政策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10项“其他所得”进行清理和明确。
例如,在老政策中,个人受赠房屋的收入被归为“其他所得”,因为国家并没有对“其他所得”有统一的税率标准,所以在老政策中,还要专门注明这个“其他所得”的税率为20%。
在k22公告中,房屋赠与这种“其他所得”就被归为“偶然所得”,而国家对“偶然所得”本来就有规定税率为20%,所以新公告就宣布废止了老政策中关于该项税率的描述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赠与收入免征个税,只是因为以上内容的微调而在k22公告中被复述,本身并没有任何变化。
除了将个人受赠房产的收入归为“偶然所得”之外,k22公告还将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南宁房产新房活动获得的红包和赠品也归为“偶然所得”,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归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原先的老政策中,以上4项都曾属于“其他所得”。
除此之外,还有6项曾经也被归为“其他所得”的个税项目,在k22公告中被废止,退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再征税,具体见下表:
受限购政策的影响,部分想改善住房却没有“房票”的家庭会选择通过将现有住房赠与父母或其它直系亲属的方式来获得购房资格。这种方法虽然可行,但是在实操中需要注意以下4点:
1、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产权证且不能处于抵押状态。也就是说如果住房按揭贷款还没有还完,或者办理了新的抵押贷款尚未偿清,那么这套住房就不能赠与给他人。
2、向直系亲属赠与住房,如果赠与时间是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即使赠与后赠与人名下的住房套数变为0,在成都新购买商品住房时也不能算作“刚需”,只能按“普通”资格参与摇号;但在办理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3、直系亲属间赠与住房虽无需缴纳个税,但如果赠与的住房取得产权证不满2年的,仍需全额缴纳增值税。这一点,跟房屋买卖一样,税率为5.6%。
4、直系亲属获赠住房时虽无需缴纳个税,但获赠房屋时需缴纳3%的契税。另外,如果受赠人再次获赠住房,还是可能需要按照“财产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差额的20%;但如果受赠人获赠住房时,该套住房为取证满5年以上的家庭k22住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取证满5年”是指原赠与人最初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而不是受赠人受赠房屋的时间。
例如:25岁的刘佳灵2017年5月年在成都购买了一套100万元的住房,2019年1月无偿赠与给了她的父亲刘得华,需缴纳增值税和契税约0元。
如果刘得华于2019年3月将该房屋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需要缴纳1万-100万-8.6万元-赠与时产生的其他杂七杂八的少量税费×20%的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刘得华于2022年5月之后再出售该套住房,且该房屋为刘得华的家庭在大成都范围内的k22住房时,按现行政策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k22